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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二、《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受疫情的冲击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我省不少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能够把《条例》《实施细则》对歇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落细落实,提高可操作性,需要建立配套保障制度,切实帮助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通过暂时“休眠”的方式降低维持成本。
三、市场主体歇业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
四、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五、市场主体如何办理歇业备案?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提交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如需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歇业备案。
六、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一)在监管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为:
一是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全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终止歇业、自动恢复营业等信息及时共享给有关部门。
二是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视为违法行为。
(二)在税务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为:
一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二是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是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四是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三)在社保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为: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在医保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为: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五)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为: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恢复营业且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七、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在申请歇业备案时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向市场主体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
八、歇业期间市场主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继续公示年度报告。
九、如何终止歇业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三)累计歇业满3年;(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后,市场主体状态恢复为存续状态。
十、市场主体歇业行为如何监管?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后未办理歇业备案的,由登记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歇业违反《歇业备案承诺书》所做承诺,骗取扶持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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