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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时间:2022-07-22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冀市监规〔2022〕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行)》,于2022年7月20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现对其起草背景、制订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及“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要求。要求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21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等36类行业(领域)参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其他监管领域参照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总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深化我省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以计量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规范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提升计量监管工作效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面梳理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和社会意见建议,起草并印发了《工作规范(试行)》。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本《工作规范(试行)》主要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共5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服务业经营者定义、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定义、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范围等。服务业经营者的定义引用了《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中对服务业经营者的定义。

  第二章“风险分级”,共7条。主要包括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构成要素、分值计算方法、等级划分和具体实施部门。本章对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划分遵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中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级规则。服务业领域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除包含计量信用风险因素外,还引用了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诚信计量状况作为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的内容。本章将服务业经营者诚信计量状况列入影响因素,有利于增强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意识,提升知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推动全省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更加完善。

  第三章“程序要求”,共6条。主要包括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程序和要求、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和符合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判定的情况。重点明确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要求,明确符合调高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几种判定情况。

  第四章“结果运用”,共5条。主要包括不同风险等级对监管频次要求、风险评级结果的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经营者计量信用主体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对计量信用风险A、B、C、D各等级日常监管的具体要求,明确将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依据,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禁止事项,规定了服务业领域经营者在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工作规范(试行)》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8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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