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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电信终端、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19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2年7月29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二)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三)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认监委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 指定业务范围 | 拟指定数量(家) |
1.1 | CNCA-C11-02:摩托车 | 1 |
1.2 | CNCA-C22-02:玩具 | 1 |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 指定业务范围 | 拟指定数量(家) |
2.1 | CNCA-C01-01:电线电缆 | 2 |
2.2 | CNCA-C11-01:汽车产品 | 3 |
2.3 | CNCA-C11-15:摩托车乘员头盔 | 1 |
2.4 |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 3 |
2.5 | CNCA-C11-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 3 |
2.6 | CNCA-C13-01:玻璃产品 | 1 |
2.7 | CNCA-C16-01:电信终端 | 2 |
2.8 | CNCA-C23-01:防爆电气 | 1 |
2.9 |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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