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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设备量传溯源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津市场监管计〔2022〕16号

  

  各区局,各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量值准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就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量传溯源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量传溯源

  (一)有现行计量检定规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属于强制检定的应当执行强制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应当执行非强制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优先执行非强制检。无现行检定规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可通过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计量授权范围内实施检定工作;滨海新区、东丽区、天津自贸区实施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企业,应当在声明检定能力范围内实施检定。对于无现行计量检定规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设备,检验机构可自行选择有校准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保证量值准确。

  (三)各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检定与校准,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书或报告。

  二、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机构计量监管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与定期校准制度,做好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落实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随机抽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以及使用虚假证书与报告的违法行为。对发现使用虚假证书与报告的要实行问题倒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证书与报告的行为。

  联系人:张卿联系电话:27182076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7/t20220712_593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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