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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来了!重点整治什么?权威回应!

时间:2022-07-05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就涉企违规收费开展专项整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3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哪些领域要整治?整治重点是什么?一起来关注!

  今年开展的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和往年有何不同?

  A:与以往相比,此次行动具有4个突出特点:

  一是整治涉及内容更广。不仅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还要督促检查对国家和各地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是更加注重协同治理。工作中注重各地和部门协同联动,采取分领域分地区自查、联合抽查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全面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让更多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增强维权能力,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设立举报专线、组织媒体明察暗访、公开曝光等,对违规收费形成高压态势,推动收费主体不断规范收费行为。

  四是更加注重健全长效机制。在整治行动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涉企收费边界和监管责任,深化改革,打破行政垄断,持续完善收费清单等有关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诱导收费等行为。

  Q:交通物流领域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A:交通运输部将全面梳理分析违规收费的风险点,紧盯违规收费问题,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或者重复收费、规避政府规定拆分项目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目录或收费公示制度、以防控疫情的名义向企业违规收费或者强制摊派等重点问题。

  Q:地方财经领域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A: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和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

  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的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同时还要求各地要重点围绕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Q:金融领域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A:此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减轻企业负担”这一目标,重点覆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制造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等领域,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围绕服务价格管理、服务价格行为、与信贷融资相关收费事项、合作业务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25项整治要点,重点治理未按照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服务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各项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以及服务合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Q: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A:民政部准备对去年开展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持续重点整治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违规收费、不规范收费等四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

  全面检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收取,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关注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改情况,特别是对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加强成本审核,防止过高收费。

  继续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Q:水电气暖领域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A:制定《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方案》,部署各地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清理整治不合理收费。

  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其他不合理收费。

  在入网工程、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领域,明确了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水电气暖安装费用等“十个不得”。

  在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清单管理等领域,明确了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严禁强制检定并收费、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等“六个严禁”。

  Q:投诉举报渠道有吗?

  A: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确保此次行动能够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减轻负担,公布12381、12315这两部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mtjj/202207/t20220702_276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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