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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某充电桩公司超收消费者价款案

时间:2022-06-29 来源: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6日,阳泉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阳泉市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多收电费问题后,当即向市发改委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咨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企业进行了情况核实。

  经调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该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中,谷段收费均为0.75元/千瓦时。对照规定执行的电价和服务费核算,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共超收9591.14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超收11034.451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超收17501.330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超收电价合计38126.93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2、罚款11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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