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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九部分17条,就强化协同保护力度,优化协作配合机制等提出具体措施。
常态化联络方面,《意见》指出,两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信息共享方面,《意见》明确,两部门要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两部门还将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业务支撑方面,《意见》提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
案件协作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同时,《意见》明确,要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加强人才交流培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探索开展同堂培训,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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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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