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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要求,为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三部门于2022年5月12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为市场主体注销提供便利化服务。
一是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前期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可以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注销服务专区、手机端“营商通”提交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是协同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强与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税务局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企业社会保险信息和相关涉税情况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异议状态,登记机关作为注销登记依据。
三是调整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期限。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为20天(自然日,下同),企业应当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四是营业执照缴回。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五是虚假注销救济途径。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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