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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我省颁布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是全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监管中原则性、规律性、共性问题,对于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市场监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提出新的要求,我省在完善市场准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固化近年来我省市场监管改革实践成果,确保市场监管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公示暂行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71条。一是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原则等。二是监管职责。主要明确政府责任、部门职责、综合执法和职能整合、监管重心下移和基层监管机构建设等内容。三是市场准入。主要明确市场准入制度、许可标准化、目录化、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和实施要求、中介机构监管、强制退出等内容。四是市场监管。共分四节,第一节为一般监管,主要明确监管标准化、信息化、非现场监管、监督检查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核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职权、执法行为规范、柔性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经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第二节为协同监管,主要明确执法联动、联合执法、线索和案件移送、证据互认等内容;第三节为信用监管,主要明确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纠错、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应用和保护等内容;第四节为风险监管,主要包括风险监管制度、风险联动防控、风险信息采集、监测、评估和预警处理等内容。五是社会监督。主要明确监督渠道以及充分运用公众、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媒体等加强监督。六是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条例,以及市场主体妨碍监管时的法律责任。七是附则。主要明确授权组织适用、参照执行单位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条例》修订的亮点

  此次累计修订完善(含合并)53条,新增10条,删除3条。与原《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对比,有十大亮点。

  一是立法目的更加明确。《条例》第一条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条增加“诚信透明”“便民高效”原则,第二条、第四条对监管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都作了相应修改,使得市场监管更加精准。

  二是监管职责更加明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明晰许可改备案事项后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由于许可事项的调整出现监管漏洞或真空。

  三是基层建设更加有力。《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综合执法和监管重心下移,将有效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专门就基层监管机构建设进行规范,确保监管“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

  四是智慧监管更加突出。《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强化信息化支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对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监管作出规定,打造市场监管领域以数据治理为核心的智慧监管新模式,将有效解决部门之间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五是信用监管更具指向。《条例》第二十六条将“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概率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关联,明确信用监管、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及纠错、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应用及保护等制度,有效发挥信用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六是安全监管更加强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溯源体系,对投诉举报、风险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对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进行专项检查,守牢市场安全底线。

  七是公平监管更加有效。《条例》第三十五条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七条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状况、规律和特点,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

  八是网络监管更加规范。《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要落实身份信息核验等各项制度,保障网上支付安全,同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提供涉及监管的相关信息,这些规定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假冒、恶意欺诈等问题,将发挥示范推动效应。

  九是审慎监管更有温度。《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对“四新”产业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以柔性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四新”产业营商环境,支持其健康发展,体现了对“四新”产业的呵护和对创新、创造、创业的鼓励。

  十是社会监督更加优化。《条例》第六十一至六十五条对公众监督、行业组织监督、专业服务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参与监管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构建多方参与的市场监管共治格局。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3693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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