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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称《公示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鄂市监信监规〔2022〕15号,以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示规定》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拟草了贯彻落实措施,并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和系统内2次征求意见进行完善,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同意,于2022年3月19日正式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分为五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职责分工、公示期限、提前停止公示期限、“较低数额罚款”及相关业务指导,要求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落实。
三、明确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按照《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通知》确定湖北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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