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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时间:2022-05-1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作出修订。

  2020年3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免罚清单》。该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多来,对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改善执法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实施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结合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实际,需要对《免罚清单》作相应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匹配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将原《免罚清单》的标题“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改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将正文中“免予行政处罚”统一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使之更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具体条文方面,删除了《免罚清单》中不适宜的不予处罚项目8项,如涉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修改、细化11项,新增24项。二是分类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实体法的规定,针对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初违不罚”以及实体法规定不予处罚的三类情形,分别明确各自的不予处罚条件,如对“初违不罚”情形,明确应当满足“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前提条件;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实体法已规定只能采取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未额外设置不予处罚的条件。三是对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包括对《不予处罚清单》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等表述的认定标准,实施不予处罚的原则、程序、应援引的处理依据,以及《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适用除外的情形、效力层级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修订的《不予处罚清单》是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重要指南。该文件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sj/202201/t20220106_10280933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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