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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时间:2022-05-1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2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民生,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2021年8月20日,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黔江区书香门第住宅小区A7-2号曳引乘客电梯发生一起因钢丝绳脱槽故障致使一名乘客轻伤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发现,该电梯于2020年12月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了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从2021年8月1日起对该台电梯维护保养。2021年8月7日,该公司对事故电梯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但维护保养时未逐一完成维护保养项目,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医学美容研究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2021年9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医学美容研究所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了内容为“玻尿酸 深层祛皱 填充凹陷 精致塑形 微创全”、“PART2填充凹陷—玻尿酸原本是人体真皮组织之一,只需在真皮注射后,立即可见效果,安全无副作用,填充凹陷,医生推荐使用中分子玻尿酸”的广告,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某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经查,某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和2021年10月15日两批次730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未印制保质期且贴有双层标签,上层标签内容完全覆盖下层标签内容,需要把上层标签内容撕掉才能看清下层标签内容,两层标签中标示的配料不同。上述产品系当事人按照芝麻油和植物油3:7的比例生产,随后因订购客户变更,当事人在未重新调整该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芝麻油和食用植物油配比的情况下,直接加贴新印制的标签,更改了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中的配料内容,提高芝麻油的含量至40%,降低食用油的含量至60%。同时,当事人生产的1259瓶花椒油标签印有“特麻花椒油是我厂多年来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的庆旺牌特麻花椒油系列之一”等内容。该批次花椒油实际系当事人外购的成品花椒油分装制成,并非其标签所称的由当事人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外购成品花椒油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内容详实、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标签、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警告、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725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和1259瓶花椒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及化妆品案。当事人销售的奶粉、化妆品系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宝妈时光”APP下单购进的进口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1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奶粉48罐(盒)、进口化妆品3盒,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某羊肉米线店(何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案。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平台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冷食类食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2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曾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当事人从成都、重庆的经销商处分别购进了1台“RCJBQEN”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1台“邦家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识,置放于门店内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未获得3C强制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燃气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现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停止销售。2022年3月29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1年 2月2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百度平台上检查发现,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含有:“ 关于我们......高正教师公招的名师团队由近百名教师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组成,均是来自于命题及教学研究的前沿和核心地——西大、西南大、重师大、华东师大等名校毕业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他们大多是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学名师......”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公招的名师团队没有近百名教师来自教师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组成,也不是均是来自于命题及教学研究的前沿和核心地——西大、西南大、重师大、华东师大等名校毕业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近百名教师系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没有任何部门、单位、机构认证当事人的名师团队是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九龙坡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2021年5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依据《重庆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申请,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近12万元,违法所得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sj/202204/t20220414_10619267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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