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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9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要求,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裁量尺度,避免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制作过程

  我局于2021年1月启动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通过多方调研,对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整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开展专家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三、整体框架

  《裁量基准》划分为商事主体登记、竞争执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市场规范与合同、广告、价格监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消费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其他等19个大类,收录154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共计1107页。

  《裁量基准》基准表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编码、裁量等级、裁量因素、裁量基准和备注7个部分。其中,裁量等级原则上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4个等级;裁量因素围绕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性、后果严重性、情节恶劣性、整改及时性的5个维度,对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4种因素进行了量化。

  四、主要内容

  (一)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有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置,如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无明确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期限。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衡量,一是产品类,依据是否销售、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多少进行衡量;二是行为类,依据行为的风险大小和隐患是否排除、商品是否投放市场、是否追回等进行衡量;三是责改类,根据整改节点、整改情况和完成度进行衡量。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一是依据是否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等损害,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二是是否主动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进行衡量。

  (四)社会影响程度。主要依据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的程度,如造成群体上访、舆论报道、国内外恶劣影响等。

  (五)少数违法行为设置了其他因素。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设置,二是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五、适用原则

  (一)关于未设置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一是对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才处罚款的行为未设置减轻处罚,基于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办和责改告诫,依然未予纠正,从主观上未充分认识错误,不宜从减轻因素上考量;二是对直接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未设置减轻处罚,基于已经造成事故,不宜再从减轻因素上考量。

  (二)关于裁量因素的考量。《裁量基准》表中每个等级对应的裁量因素只需具备一个即可按照相应等级考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多个裁量因素,则应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综合衡量。

  (三)关于裁量因素的适用原则。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社会公众重大人身、财产安危的违法行为,应当审慎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以体现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指示。

  六、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将根据本市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zcjd/wzjd/202204/t20220429_10674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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