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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报7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14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2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铁拳”行动,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现将7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醴陵市某加油加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3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醴陵市某加油加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9482.55元的行政处罚。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站经营的0号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闪点”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8吨0号柴油,因运输车辆未清洗干净,造成抽检不合格。案发时,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1814.4元,获利6760.9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注:闪点是石油产品安全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闪点可以鉴定石油产品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对石油产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闪点越低,燃料越易燃烧,火灾的危险性也就越大。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规定,0号车用柴油的闪点要求不低于60℃,闪点太低的柴油,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由于油罐或油箱受到太阳暴晒,罐内或油箱内温度变得很高,当箱内柴油蒸气遇到明火或静电产生的电火花时,很容易造成爆燃或爆炸,给车辆驾驶人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炎陵县某商店有奖销售“三无产品”玩具未建立档案

  2022年4月13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对炎陵县某商店以有奖销售形式销售“三无产品”玩具且未建立档案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上午,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小学周边的炎陵县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以有奖销售的形式销售“砸金蛋”“豆豆贴纸本”“弹力球”三种抽奖玩具,其外包装上无中文生产厂商、厂名和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和合格等标识标签,属“三无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当事人未按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并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株洲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实群众举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芦淞区金轮广场沿线、株洲市中心广场地下通道沿线向过路行人发放纸巾,其外包装上印有有悖公序良俗的淫秽低俗用语。当事人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用语表述淫秽低俗,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株洲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74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芝麻油7kg,3kg用于抽检外,4kg已销售完毕,销售价50元/kg,产品货值金额350元,获利74元。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其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注: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标志。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如果酸价过高,则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等。

  五、株洲市荷塘区某消防器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及变卖封存在销售者处的被抽样产品案

  2022年1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荷塘区某消防器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及变卖封存在销售者处的被抽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004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湖消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8具,进货单价33元/具,销售单价45元/具,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已召回36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60元,获利384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将抽样时被封存在抽样场所的备样变卖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注:磷酸二氢铵是灭火剂主要组成成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时,容易造成喷不出干粉、或者喷出来的干粉灭不掉火的情况。

  六、天元区某游乐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案

  2022年3月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元区某游乐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天元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单后,对该区某游乐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游乐场有1台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车辆上无铭牌信息、无特种设备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特种设备正在充电且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查封该设备。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特种设备已被移出景区,并拆解后交废品站。

  七、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不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案

  2022年4月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不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退还多收电费36678.204元,并处罚款5501.73元。

  2021年8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称当事人不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经查,当事人对其管理的小区1092户转供电居民用户按照每千瓦时0.64元的价格进行售电,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规定,超出政府定价每千瓦时0.036元。2021年1-4月期间,当事人多收居民用电电费36678.20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供稿: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彭庆庭)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szdtx/202205/t20220512_24470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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