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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时间:2022-05-14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某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成都、内江、泸州有多处房产,支出与收入不符合……”这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的一封举报信内容,该线索经审批后移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在召开线索摸排会议时,大家就处置方式发生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可考虑函询方式,并根据回复情况与举报情况的相符程度来考虑是否转初核;有的则表示这一过程太麻烦,建议直接开展初核。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游思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明确,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进行了解,我们可在摸排阶段先将信息了解全面,然后确定处置方式。”

  随后,工作组调取被举报人的房产信息、人事档案、户籍等信息资料。经综合研判,其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可以支撑购房支出,提出采取函询方式。函询情况回复也与前期研判的情况相同,该线索仅用10天就了结。

  “在线索处置阶段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使线索处置更加精准。既提高线索办理速度,也促使纪委监委充分利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执法。”龙马潭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游传瑜说。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代坚持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强化对执纪执法权力监督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精准稳慎运用执纪执法权,严格按权限、程序办理,坚决防止越界滥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监督权限增加,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严要求。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规定》要求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统的作用,防范和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风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标《规定》,向市、县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调整采取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由案管部门审查调整为联系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整业务流程,确保工作质效。

  针对这一流程变化,长沙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出台了留置等措施审核要点指导意见,为监督检查部门审核县级监察机关的留置等重要措施时提供指导。

  此外,为了确保措施使用合规,长沙市纪委监委还加强外部协调对接,定期与公安等机关磋商措施使用的具体事宜,与公安机关法制、网技等部门核对限制出境、技术调查等措施的使用情况,坚决防止夹带、偷换适用对象的情况发生。

  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有力惩治腐败的同时,不能忽视保护好涉案人员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监察法第五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第四条均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保障措施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了一起三人共同受贿案。办案人员在得知其中两名被审查调查人已足额缴纳法院判决的涉案款项和罚金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院执行部门,核实该起共同受贿案全案的涉案财产执行情况,明确了该案共同犯罪部分的涉案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个人犯罪部分已有两名被审查调查人执行完毕,仅一名被审查调查人被判罚金部分尚未全部缴交。

  经与法院充分沟通,并得到确定性答复后,区纪委监委依据《规定》的条款,及时对已足额缴纳法院判决的涉案款项和罚金的两名被审查调查人查封在案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调查做的是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注重保护涉案人员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样重要,如此才能实现查办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翔安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郭晓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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