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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信息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定》适用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适用《规定》,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
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系统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记于该市场主体名下。
(二)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告知程序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向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书面告知其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范本。)
(三)关于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为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
省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时限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办法》适用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
符合《办法》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二)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依据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当事人,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三)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程序
符合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的,按照《办法》规定程序,予以信用修复。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和信用修复流程,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二)规范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工作,规范制作和使用相关法律文书。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法》关于告知、听证等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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