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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时间:2014-12-08 来源: 作者: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伤。 该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2011年11月25日、12月30日筠连县安全监管局两次责令该矿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开展防突能力评估。但该矿在未履行节后复工复产程序、未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情况下,自2012年2月1日起安排人员入井进行维修作业。据初步分析,事故是因为对封闭火区管理不到位,维修矿井通风设施时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逐矿落实复产验收计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复产验收。同时,要加强对未提出验收申请煤矿的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盲目下井作业。 三、切实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2011年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将防突作为瓦斯防治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瓦斯抽采达标,坚决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监管。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督,督促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停产停工的矿井要保障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停风;因故停风的,必须制定实施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对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采掘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切实加强防灭火工作。对封闭的火区必须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封闭严密有效、灭火措施到位。在高温火点彻底熄灭、火区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井下不得安排其他作业。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实施检修、维修的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程序,落实检修项目安全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同时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查找漏洞,运用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不断增强防范事故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四川筠连县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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