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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期)

时间:2022-04-30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涉及我省漳州市再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橄榄(蜜饯)。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25073001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甘草橄榄(蜜饯)”,被抽样单位为晋江市东石镇千百味食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为漳州市再昌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1、生产企业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漳州市再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漳州市再昌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甘草橄榄(蜜饯)”468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50000元整。

  2、经营企业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东石镇千百味食品商行的调查。晋江市东石镇千百味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甘草橄榄(蜜饯)”30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于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zfjd/ccjc/202204/t20220428_5901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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