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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公布“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以实际成果展现行动进展成效。会上宣布,全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启动。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2”中,突出重点民生领域,回应群众利益关切,累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6480件、罚没13362.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64件,获得企业、群众送来的锦旗、表扬信、感谢信等近200面(封)。与上一年“春雷行动”相比,案件总数增长36.8%。

  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2”的影响力,成都市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宣传:线下通过地铁1号线等20余种载体对“春雷行动2022”宣传;线上通过微信、微博、抖音、快手、B站等发布消息和短视频,总浏览量共计5.4亿人(次),持续扩大社会影响。

  ◎某电子商务平台广告违法、未履行公示义务以及格式条款违反规定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对承载当事人运营功能的4家关联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储存的牛油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雇工人将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牛油纸质外包装拆封,重新贴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标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441.92吨、罚款33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中文标识的2台射频治疗仪及配件治疗手柄,货值金额42万元。经查明,相同编号的射频治疗仪和配备的手柄并未销往国内,当事人系从不合法渠道购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361.2万元。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线下宣讲会、线上网络宣传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实际经营,并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系统App等进行线上操作,设定不同等级的会员结构,由大区总裁(实质仍为公司会员)管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牛筋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经营店铺开展现场检查,查获未经检疫牛筋54袋(1207kg)。陈某现场确认上述涉案物品是其所有,但不能提供检疫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陈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未经检疫的牛筋、罚款1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向商户企业等终端用电户收取的电价中,擅自加入办公室运行费、工人工资、社保、意外保险、变压器的检测费、维护维修费和园区线路维修维护费以及园区的日常维修维护费。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共向崇州市电力公司交纳电费5230359.72元,而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8968270元,违规多收取电费300多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要求当事人返还多收取电费,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42078.92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的4个宣传牌上分别写有“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先进团体,优秀机构”“授权档案研究中心”和“诚信企业”等内容,却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50万元。

  ◎青羊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权白酒案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销售柜及库房内存有“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酒”“遵义1935”“红花郎酒十”“青花郎”“剑南春”共计78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184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酒78瓶、罚款296157.5元的行政处罚。

  ◎邛崃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经抽样检验,邛崃市某加油站的车用柴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经查,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21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车用柴油12985.31L,货值金额92266.99元,违法所得83408.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83408.58元、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注册经营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官方微博部分内容含有“奥运”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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