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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在宁夏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各成员的共同发布2021年度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1年7月12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宁夏石丰元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外包装盒(无烟煤)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被请求人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比产品上的图案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公开的图案相近似,对比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案例二 假冒专利权案
2021年7月26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西夏区分局对宁夏振铎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与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净水设备安装协议中表述“该公司山泉水是目前国内唯一由专利技术所生产的健康好水”等内容。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单位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已于2015年11月25日过期。当事人在专利权过期终止的情况下,继续以专利名义签订协议推广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西夏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1年2月1日,吴忠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兰州鼎新晟业物资有限公司诉吴忠市利通区小雍剪板折弯店铺专利侵权纠纷案。经查,涉案侵权产品“花纹板(星星)”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花纹板(满天星)”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产品落入“花纹板(满天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吴忠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吴忠市利通区小雍剪板折弯店铺销售“花纹板(星星)”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依法做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决定。
案例四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8月13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兴庆区分局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辖区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银川咨询服务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相关微博消息中,出现“OLYMPIC”“东京奥运会”等字样,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兴庆区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75万元。
案例五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8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金凤分局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对银川市金凤区银啤巷贸易巷综合市场交易区东外21、22、23号的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五号、七号及丰蓝1号涉嫌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做出没收当事人侵权南孚电池五号、七号等3838粒,罚款人民币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21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兴庆分局开展酒类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销售酒类产品的经营户开展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运用专业手段现场对经营户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舍得等系列白酒进行甄别,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对辖区23家经营户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6瓶酒类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对涉案23家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51.63万元。
案例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6日,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举报,依法立案并查明,山西睿达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向宁夏煤业集团太西洗煤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玉兰油”沐浴乳和“沙宣”洗发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大武口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3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宁夏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发现宁夏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售卖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发行的名著阅读课程化丛书《乡土中国》《简爱》《星星离我们有多远》《儒林外史》《海底两万里》《骆驼祥子》等7册图书均为盗版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有关侵权出版物、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九 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8月6日,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银川市爱乐者音响器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疑似盗版光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取证。经查,银川市爱乐者音响器材经营部售卖的光碟为网上购买,均为盗版光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光盘200张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宁夏鸿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合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公司院内有原告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井壁墙体模块,并有该模块构筑的井壁墙体样体工程。被告在宣传册中大量使用原告的工程案例、照片,模仿了原告宣传册的板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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