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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典型案例 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04-23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商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推进“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发布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2日,根据西宁市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通过互联网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春、五粮液、洋河天之蓝、国窖1573等侵权假冒白酒共计108瓶,并在其店内销售。通过相关酒厂鉴定,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案案值75402元。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108瓶,罚款15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查处中,办案机关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了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办案效率,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充分体现了各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正在销售印有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及字样相似的笔记本。经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中共中央宣传部使用许可,擅自销售印有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笔记本近似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笔记本344本,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9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保护特殊标志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市查办的首例侵犯特殊标志案件,对加强特殊标志的保护积累了经验,有效防范了特殊标志被违规违法使用,对营造良好健康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9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华润雪花啤酒(甘肃)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材料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格斯小木屋果味饮料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瓶体上标注的“雪花”字样与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雪花”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经华润雪花啤酒(甘肃)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饮料150件(9瓶/件),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该案的查处警示违法经营者,任何侵权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正道。

  

  案例四: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 12月24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五粮液”、“五粮春”酒、“剑南春”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判定该批“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五粮液酒6瓶,五粮春酒30瓶,剑南春酒16瓶,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典型意义:执法部门与企业联合检查,有利于办案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政企间高效协作,有效提升了案件查办效率。

  

  

  案例五、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金牛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6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日从阿里巴巴1688的网站购进该批货物,进货时没有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也没有索取进货票据及开展进货质量查验工作。案发后当事人要求网站提供上述文件及证明,该网站立即删除了当事人,订单及交易信息均无法打开。经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金牛角”多种型号的內螺弯头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內螺弯头34个、內螺三通49个、连体双內螺弯头41个、过桥弯44个,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发生侵权行为而不自知,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合法取得证明,导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从源头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EAA19695-C915-44F6-A9CF-91E4EE5E5D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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