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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假冒专利案,有看头受教益!

时间:2022-04-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出售的产品其外包装标注“世界新创  发明专利”的字样,这是否涉及违法问题?最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这一案件让社会公众清醒地看到问题的本质。

  2021年4月19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假冒专利检查中,发现百色市右江区某五金家具店销售的智能系列指纹锁其外包装标注“世界新创  发明专利”的醒目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锁相关说明,没有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据。该局于2021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明确当事人向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索取上述产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据。

  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提供了该生产厂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但无法提供智能系列指纹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据。为确保该案件的准确定性,该局执法人员直接和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厂家确认尽管他们没有发明专利,但拥有好几个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是他们的夸张宣传,应属于虚假广告宣传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智能系列指纹锁其外包装标注“世界新创  发明专利”字样,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经销商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据此,该局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处理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该局可根据“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依法处置,但为了凸显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办案,由于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清楚明了,当事人已经获得生产厂家的确认并上缴了违法所得,案件已经执行终结。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1769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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