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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向生产经营者发出警示:履行主体责任 维护市场秩序

时间:2022-04-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维护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商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15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生产经营者发出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警示。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山西省有关防疫要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从严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线上订购经营者、组织者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保证套餐商品质价相符,合理确定配送、代买等服务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商品,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严格规范竞争行为。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信息,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缺斤少两。涉及临期商品销售的,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加强合规宣传,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确保民生商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疫用品,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4/t20220422_341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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