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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区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级法院、检察院,广电局,药监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安委〔2020〕2号)安排,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区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全区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4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食品安全落实“三严三责”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十大攻坚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一、强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
加快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围绕全区优质粮食、酿酒葡萄、枸杞、牛奶、瓜菜、畜产品等农业特色优势产品,建立相应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提升重点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深度和可行性。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规范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及时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规章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情况,及时推进我区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安全保障等方面法规规章的衔接配套工作。2020年,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开展《宁夏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立法工作。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产地环境安全管理
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名单,试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治理,深化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食用农产品、林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地环境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管
持续开展农药定性清除行动。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大检查行动,全年开展两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打联动行动。指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农资,深化农资专项打假活动。统一组织抽检农药产品、兽药产品和饲料产品,及时公布不合格及伪冒产品名单。严格落实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粮食收储质量安全监管
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库存检验制度。加强粮食质量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及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强化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在粮食储备企业大力推进“四合一”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保障粮食品质和储存安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依规做好超标粮食的收购及无害化处置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着力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的重点落到企业主责和首责上,依法处罚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从业禁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风险高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自查自评,食品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率达到95%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实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引导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食品配送单位等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
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达到100%。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对一般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保障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不合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以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为重点,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办法。规范保健功能声称及评价方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推动全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大冷链物流项目扶持力度,发挥自治区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冷链环节的全程监控和追溯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退市下架制度。发挥好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快检室作用,定期公开食品快检信息。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划行规市,严格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规范溯源管理。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创建和自我承诺活动。严格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规范企业保健食品营销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餐饮服务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深入开展餐饮提升工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学校食堂和各类集体用餐单位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把食材采购和加工制作关。压实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经营行为监测抽查、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封签、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责任。切实做好各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落实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对两次以上屡犯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信息交流、通报衔接等制度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昆仑2020”行动和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专项提升行动
加强我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对农产品例行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系统开展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按照最严谨的标准和我区现阶段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内外销食品标准互补和协调,促进群众健康公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
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40%以上,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生产经营主体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重度污染区要加快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年内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完成率100%,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完善企业出厂产品批批全检的检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达到100%。加强监管力度,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奶粉到我区分装。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建设自有奶源基地,提高原料奶质量。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按照国际先进管理体系调整生产工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优质品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认真贯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校园食堂“明厨亮灶”实现全覆盖,实行大宗食品原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和安全。(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鼓励餐饮单位广泛采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全面推行餐饮安全管理量化分级,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继续降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率。强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网络订餐封签制,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减少各类集体聚餐活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民委,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
开展农村农贸市场综合整治提升工作。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提档升级力度,推动场内环境、划区经营、市场管理、食品安全达到相应要求,实现农贸市场分区销售环境整洁、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加强旅游景区、农家乐、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整治保健食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以经营保健食品、婴配乳粉的批发企业、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医院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不留死角和盲区。严格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严厉查处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党委宣传部、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
统筹推进“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油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价、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全面推进平罗、青铜峡、贺兰、同心、彭阳5个示范县和各级示范企业建设,建设优质粮油种植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加强粮油品牌建设,开展宁夏“好粮油”产品遴选发布,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相关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
严格把好食品进口关,推进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落实进口食品准入制度和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制度,加强进口环节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严格落实进口食品企业收货人备案机制,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强化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置,严防流入消费市场。严格入境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严防重大疫病疫情传入风险。依法打击食品走私行为。(银川海关、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厅、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区创建工作
积极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工作原则,运用“互联网+智能管理”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构建全链条、全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防、严查、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切实提升我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评价与管理办法》,继续推进银川市和石嘴山市的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农产品和食品年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2000批次以上,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统筹自治区、市、县(区)抽检事权,力争抽检样品覆盖所有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2020年共安排食品抽检2.6万批次,其中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加大对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和监测力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技术监督的科学性和靶向性。定期公开抽检信息,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产品做到100%溯源核查处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食品安全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经费支出范围,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严格食品安全项目库建设准入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项目建设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动落实党政同责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化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要强化各级食安委和食安办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形势分析,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共享机制。每年12月初,5个地级市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抄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引导
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专题宣贯活动,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和引导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和入场经营者法治意识。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提倡“减盐、减油、减糖”。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回应引导舆情,开展政策法规解读,解疑释惑,强化正面宣传报道。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适当曝光反面典型,营造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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