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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2月28日至2030年02月27日。 2020年11月3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11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对其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南北公路28公里处的加油站进行重新装修,并于同年8月开始营业。截止检查当日,该加油站罩棚的整体外观一直为“”。经办案部门对当事人那马加油站罩棚上的“”标识与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作对比,两者无论是文字的字数、字体、排序,还是字形、读音,字意等均存在相同或近似;对比当事人加油站罩棚整体外观“”与中国石化旗下加油站罩棚整体外观“”,两者的底色、字体颜色相同,中文部分的字体、字数、排序相同,图文排列一致,颜色组合、整体结构近似。 中国石化使用的“”标识,已于2010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核准,注册号:第5992265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当事人的字号名称“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虽取得登记核准,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而是通过拆分并突出使用“”标识的方式,使得其与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消费者将“中围石化”加油站误认为是“中国石化”加油站,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与中国石化属同一行业,存在竞争关系。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中国石化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加油站自2017年8月8日开始经营起至2020年11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经营额共5620247.2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全力支持和指导下,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作出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接到投诉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就此案形成专案组,专案组迅速实施现场检查,固定违法证据,及时锁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突破难点,精准用法,确保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推进,这为此后查办类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领域为广大消费者日常所需的石油零售业,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当事人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合理简化使用该字号名称,但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拆分并突出使用“”标识的方式,使得其与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故意使消费者将“中围石化”加油站误认为“中国石化”加油站,从而产生误认误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中国石化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商标持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规范企业字号名称和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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