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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时间:2022-04-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2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数量。截至2021年底,全区共有特种设备33万台,同比增长10.5%。其中,锅炉11262台,压力容器132250台(另有气瓶237万只),压力管道15254.6285公里,电梯139894台,起重机械31079台,客运索道38条,大型游乐设施410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5131辆。

  图1特种设备数量增长

           

  图2特种设备分类数量

  

  图3特种设备区域分布数量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情况。截至2021年年底,全区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1922家,同比增长24.56%。其中:设计单位21家,制造单位45家,安装改造修理单位596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1260家(见图4)。

  图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分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情况。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数114个,其中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个,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5个,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85个,区县派出机构12个,兼职机构458个,共有安全监察人员2116人,持证人员1674人,持证率79.11%。

    

  项目

  机构数量
(个)

  安全监察人员
(人)

  专职机构

  兼职机构

  人数

  安全监察员证数

  A类

  B类

  合计

  114

  458

  2116

  12

  1662

  省

  1

  0

  6

  0

  12

  地市

  15

  58

  271

  6

  250

  区县

  85

  112

  1216

  6

  799

  区县派出机构

  12

  288

  623

  0

  601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截至2021年底,全区现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21个,同比增长5%;持证作业人员159904人,新增取证人员24611人次。

  (五)监督检查情况。2021年,全区共检查各类单位18379家次,同比增长20.68%,其中生产单位843家,使用单位17326家,检验检测单位38家,经营单位156家,其他单位16家;出动检查人员46619人/次,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3840份,立案208件,责令停产停业8家,查封扣押设备455台(套),移送司法机关1起,经济处罚795.625万元。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021年,全区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三、2021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保持高压态势,筑牢安全防线。一是有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三年整治攻坚行动,全区执法监督检查17618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3889份;立案数量186件;责令停产停业8家;查封扣押特种设备455台/套;经济处罚738.73万元;受理投诉举报数量608件,办结率100%。坚持查整结合,严肃查处违规违法问题,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有效管控。二是持续开展滚动式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安全整治、起重机械双限位隐患排查整治、燃气管道隐患排查、电梯鼓式制动器隐患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保障、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回头看”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了高风险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三是提前做好春节、两会、建党100周年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保障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四是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联合自治区体育局、文旅厅成立专项督检组,对全区12个滑雪场进行安全检查。五是持续加强证后监管。对100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等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隐患951项,注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3家、通报批评33家、停业整顿2家,监督抽查结果在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一是推动风险管控平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的应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滚动式检查等,推动高风险特种设备入驻、低风险特种设备退出。针对当前全国叉车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研发叉车加装人脸识别启动系统应用,现已开展试点。通过精准监管,有效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二是不断完善全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功能。全区33万台特种设备均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对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进行预警,基本实现精准跟踪超期未检的行为处理。通过网上办理施工及检验检测告知、使用登记、申请检验、打印检验报告等功能,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2021年网上办理使用登记2495条,办理网上告知1599条。三是湖北十堰燃气事故、广东湛江电梯冲顶等事故发生后,通过风险研判,及时开展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和电梯鼓式制动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针对我区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制定我区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检测规则。

  (三)完善制度体系,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建立自治区特种设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自治区23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构建了厅际间合作交流机制,强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二是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有效规范了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举办了2次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检验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锻炼了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提升了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起到了示范效应。

  (四)突出教育培训及能力验证,提升监察、检验、作业人员素质。一是全区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9113件,复审换证17224件;组建内蒙古电梯维保代表队参加全国电梯大赛获得团体二等奖。二是组织开展6个盟市B类监察人员考试取证,发放监察员及协管员证629件。三是与自治区总工会、人社厅合作组织全区压力容器检验技能大赛。

  (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全区开展安全大讲堂72次,特种设备安全“五进”活动110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设置安全生产宣传牌(栏)、橱窗820余处,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活动47场次,宣传受众人群9100人次,有效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公众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2022年重点工作

  (一)聚焦重点领域,守住安全底线

  1.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应用水平,提高监管效能;继续推进完善电梯、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应急处置和服务能力。督促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入驻,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应用与推广。

  2.牵头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查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推动建立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提高检验率,实施全覆盖。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3.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收官工作,开展起重机械等专项排查治理,全力推动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及时总结快开门压力容器、危化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继续提高长输管道检验覆盖率。

  4.做好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提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应急培训演练基地建设。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四大行动

  5.开展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提高设备定期检验率,对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封停。从严查处各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和把关作用。

  6.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强化对维保单位监督检查,扎实做好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支持“保险+服务”等保险创新,进一步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推进电梯智慧监管,建立完善的电梯按需维保模式。

  7.开展“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推进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检验追溯体系建设,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加大力度排查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充装、检验“黑气瓶”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8.开展客运索道联合整治行动。会同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客运索道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全面完成辖区内客运索道排查检查与问题整改,坚决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确保全区客运索道安全运行。

  (三)构建长效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9.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工作。

  10.构建特种设备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功能,统筹多部门统一行动,完善自治区级督导、盟市级督查、旗县(市、区)级具体监督检查的分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11.加强职工队伍能力建设。强化特种设备监管专业属性,指导各地开展特种设备B类监察员取证培训,充实监察队伍,夯实监管基础。

  12.加强对技术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和社会相关组织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3.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时段,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风险识别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204/t20220412_2037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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