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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公告

时间:2022-04-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安排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于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四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四、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并以此为契机,将事前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反垄断执法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从源头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子邮箱,受理全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

  电子邮箱:zzqgpjjsc@126.com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204/t20220414_2038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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