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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的警示

时间:2022-04-16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维护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商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省生产经营者提出如下警示。

  一、要切实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我省有关防疫要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二、要加强冷链食品管理。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票据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严禁采购、加工、使用和销售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所有检测合格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必须张贴追溯二维码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要规范餐饮安全操作。坚决禁止使用腐败变质、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食材加工制作食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确保线上线下经营的食品同标同质,不得利用盲盒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久存滞销的食品,外卖配送箱要保持清洁并进行消毒,倡导使用“封签”和“无接触配送”服务。

  四、要从严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线上订购经营者、组织者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证套餐商品质价相符,合理确定配送、代买等服务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商品,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要严格规范竞争行为。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信息,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缺斤少两。涉及临期商品销售的,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六、要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加强合规宣传,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要确保民生商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疫用品,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204/t20220415_5871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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