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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时间:2022-04-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提出了涵盖年报公示、信用修复、分类监管等10条工作措施。

  10条工作措施一是优化公示系统,提升年报公示的便捷度,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自动导入年报系统,市场主体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填报。二是拓展登录方式,上线微信年报程序,在“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服务”栏上线“微信年报”程序,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年报公示。三是推行“多报合一”,避免企业多头年报,推行商务、统计、外汇、海关等多部门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四是缩短公示期限,支持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不再公示;对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五是开通网上申请,实现信用修复便捷办理,拓宽企业信用修复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申请资料,实施信用修复。六是畅通异地办理,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因住所迁移使登记地发生变更,作出决定的或者登记地(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均在省内的,都应进行指导或接收材料,通过转办、协办,让资料在部门间流转,少让企业跑腿。七是建立互认机制,实现外部门处罚信息修复“网上移”,对其他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在线提交《信用修复协助函》,即可申请停止公示系统公示的相关处罚信息。八是提供多种选择,允许企业自行公示确认联系方式,对备案的歇业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者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只要能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九是实施包容免罚,建立企业容错纠错机制,建立企业年报信息自主纠错机制,除抽查检查、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外,可允许企业申请修改一次年报信息,而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十是进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全面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良好企业,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实施“触发式”检查,真正做到“无事不扰”;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抽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项检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十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建设年”活动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有效服务山西省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极大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4/t20220413_34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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