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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若干措施和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我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决定从2022年3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重点领域反垄断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垄断决策部署,按照注重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注重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举措、注重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注重系统协同统筹推进发展的原则,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促进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招投标、保险等行业和领域,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垄断违法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线索摸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并结合信访反映、开展集中排查等广泛收集以下违法线索:
(1)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1.重点排查行业协会通过召开会议、签订协议、发文指导等形式,要求会员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包括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从而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包括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划分商品销售区域、市场份额等违法行为线索。
2.重点排查同类企业之间通过协商、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等形式,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3.重点排查产品上下游供应链之间以转售价格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线索
1.重点排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线索。
2.重点排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交易,或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或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等违法行为线索。
3.重点排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收费;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线索。
4.重点排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
(3)行政垄断违法行为线索
1.重点排查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违法行为线索。
2.重点排查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
3.重点排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等违法线索。
4.重点排查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线索。
(二)加强案件查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摸排发现的垄断违法行为线索,认真做好登记、上报,并经省局委托后及时开展核查。对省局委托核查的垄断案件线索或以省局名义调查的垄断案件,要安排专人负责,依法依程序快速办理。对重大案件,省局将抽调各市执法骨干参与调查,各市要积极配合,确保执法办案力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专项行动期间,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于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大力宣传倡导。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准确释放政策信号,增强企业长期投资发展信心。要把执法检查与普法警示相结合,增强政策制定机关和企业的合规意识。要认真倾听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完善相关举措,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统计报送。严格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客观、准确、如实统计行动开展情况,并按时上报统计表。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及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于每月2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局报送统计表,10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联 系 人:刘颖骁 杨英普
联系电话:0311-67568369 67568359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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