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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因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额尔古纳市水之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企业不得再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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