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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全省在册特种设备共计74352台(套)(压力管道和气瓶除外),比2020年增加了9.1%。其中,锅炉5332台,压力容器25718台,电梯31731台,起重机械8363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096辆,客运索道4条,大型游乐设施108台(套)。另有气瓶32万只,压力管道5524千米。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在册特种设备数量变化情况见下图:
年份 | 锅炉(台) | 压力容器(台) | 电梯(台) | 起重机械(台)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台) | 客运索道(条) | 大型游乐设施(台) | 气瓶(只) | 压力管道(千米) |
2019年 | 5444 | 22527 | 24800 | 7737 | 2153 | 4 | 84 | 240403 | 4495.98 |
2020年 | 5387 | 24038 | 28153 | 7898 | 2506 | 4 | 144 | 341328 | 4334.31 |
2021年 | 5332 | 25718 | 31731 | 8363 | 3096 | 4 | 108 | 328011 | 5524.4 |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情况。
省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单位以及市级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单位共315家。其中,锅炉制造2家,安装改造17家;压力容器设计3家,制造4家,安装改造修理8家;压力管道设计1家,元件制造1家,安装13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39家;起重机械制造2家,安装改造修理8家;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217家。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情况。
全年共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909张。其中: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证818张,占21%;锅炉作业人员证701张,占17.9%;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380张,占9.7%;气瓶充装人员作业证201张,占5.2%;电梯作业人员证200张,占5.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545张,占13.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证39张,占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1025张,占26.2%。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情况。
全省共设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专职监察机构51个,兼职监察机构128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9个,区县级169个(含区县派出机构)。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共344人,其中313人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全省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4个。其中,省局直属机构1个,企业自检机构2个,总局直属机构1家。另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7个,安全阀校验机构7个,“两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检验机构1个。
(五)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和检测情况。
承压类定期检验: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3758台锅炉、5604台压力容器、8.5万只气瓶以及1440千米压力管道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各类问题4784条。
机电类定期检验: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26862台电梯,3398台起重机械,2596台场内机动车,59台大型游乐设施,3条客运索道开展了定期检验,发现各类问题3823个。
监督检验: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4423台特种设备的安装、67台特种设备的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3400个。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情况。
2021年全省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态势平稳。
(二)投诉举报情况。
根据全国12315平台统计,2021年全省共受理特种设备咨询、投诉、举报402件。其中,锅炉类投诉举报40件,办结40件,办结率为100%,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是锅炉售后维修难,开发商集体提供的锅炉消费者有异议等;大型游乐场所类投诉举报27件,办结27件,办结率为100%,投诉举报主要内容是部分游乐设施经常处于维修状态,不能正常运行等;电梯类投诉举报115件,办结113件,其中立案1件(举报),办理中1件(投诉),办结率为98.26%,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是电梯滑落、不能及时维修等。
三、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体情况
2021年,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以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有序实施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稳步推动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省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态势平稳。
(一)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一是开展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376家,检查特种设备5965台、压力管道714公里,发现整改安全隐患378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7份,封停设备9台,封停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1家。二是紧盯“两节”“两会”、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等重大节庆活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商场、交通枢纽、会议中心等重点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0余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60条。三是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特种设备应对,抽调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联合果洛州市场监管局对灾区在用电梯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共排查使用单位15家,电梯13台、压力容器64台,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23项。四是委托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省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机构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共抽查电梯安装单位8家、锅炉安装单位3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3家、气瓶检验机构1家、安全法校验机构1家、综合检验机构3家。根据抽查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7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聚焦舆情热点,推进电梯鼓式制动器隐患排查和维保检测改革试点。一是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监督电梯维保单位配合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核实确认在用电梯制动器类型和型号,及时纳入排查治理的范围。经排查核实,应拆解保养电磁铁电梯2183台,免拆解电磁铁电梯2955台,需更换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259台。二是开展维保模式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制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引入电梯保险经纪服务公司,加强电梯责任保险宣传引导,推动电梯相关方积极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切实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截至目前。已经购买责任保险的电梯1163台。
(三)紧盯民生安全,规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管理。一是指导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加强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完善建档登记,统一标识,在瓶体标注本单位名称和气瓶编号,并负责自有产权气瓶的管理、维护、检测、报废。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二是及时收集汇总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编号、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基本信息,指导监督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全省建立气瓶充装追溯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44家。三是扎实开展“铁拳行动”,严查“黑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翻新气瓶、螺丝气瓶、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共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62家,储罐65个,液化石油气瓶2万余只,发现整改安全隐患76条,下达监察指令书8份,立案2起。查扣报废液化石油气瓶36罐,超期未检气瓶53罐。
(四)加快推进立法,完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建设。一是会同相关技术机构完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工业管道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等4个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目前4个标准已列为2021年青海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预计年内发布。二是在充分调研、借鉴省外先进经营的基础上,组织电梯监管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完成地方性法规《青海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及相关立法文件起草工作。目前《条例》草案及相关立法文件已报省司法厅立法处审议,已列为2022年立法项目。
四、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风险意识,聚焦重点任务,强化监管执法,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环境。
(一)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抓好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查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完善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
(二)巩固深化特种设备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成效,继续开展起重机械等专项排查治理,全力推动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及时总结快开门压力容器、危化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继续提高长输管道检验覆盖率,做到应检尽检,确保三年行动圆满收官。
(三)开展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大数据作用,对全省特种设备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完善数据,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时进行登记和报停,做到应登尽登,应录尽录,应停尽停,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在95%以上。省局将每季度对监察系统中“飘红数据”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监察系统“飘红”特种设备,重点实施检查,严厉查处超期未检违法行为,对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封停。
(四)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强化对维保单位监督检查,扎实做好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加强安全知识宣传,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电梯综合治理机制。
(五)开展“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在去年整治工作基础上,继续以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推进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检验追溯体系建设,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加大力度排查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充装、检验“黑气瓶”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六)开展滑雪场客运索道联合整治行动。会同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滑雪场客运索道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全面完成辖区内滑雪场客运索道排查检查与问题整改,坚决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彻底消除严重安全隐患,为冬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七)发挥信用监管约束作用。认真梳理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底数,并组织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事项信息汇总,及时通过信用监管机构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用好严重违法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八)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力争《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在2022年上半年颁布实施。制定《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全面开展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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