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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二批
奥林匹克标志执法典型案例
自2月4日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对2022年第二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墨韵江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1月2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安徽墨韵江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壶身印有“2022 BEIJING”相关字样的“冬奥冠军紫砂壶”,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2年1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壶身印有“2022 BEIJING”的“冬奥冠军紫砂壶”的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万余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万元。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明牌珠宝专卖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北市相山区明牌珠宝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件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黄金吊坠,且据该店经营者描述所售黄金吊坠名称为“冰墩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同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购进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的黄金吊坠3只,重量分别为2.00g、1.73g、0.94g,购进价380元/g,销售价为400元/g。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6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九福金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1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九福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金店柜台内摆放4件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黄金吊坠。该店经营者提供不出相关许可授权证书,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以900元每个的价格购进了4个“冰墩墩”造型金吊坠,分别以1919元、1973元、1762元、1732元标价在金店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386元,至案发时,尚未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天长市公安局查处天长市一世福首饰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天长市一世福首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吊坠,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4个“冰墩墩”造型吊坠进行了查扣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仿造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的吊坠4个,违法经营额为68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对涉案商品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开发区爱婴孕幼用品九九广场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网络监管发现,滁州开发区爱婴孕幼用品九九广场店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带有“爱婴家园A2至初邀您看电影”的活动宣传文案以及“妈咪集市”小程序二维码图案,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标识和图案。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店员发布的带有上述奥林匹克标志的微信朋友圈相关信息,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未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对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六、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星尚街体育用品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网络监管发现,滁州市琅琊区星尚街体育用品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片的宣传图文。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予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未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对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六安变色龙广告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信息,称六安变色龙广告有限公司网络销售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2022年2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制作“冰墩墩”“雪容融”的亚克力装饰品4种共523个,至案发时涉案商品尚未赠送、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冰墩墩”“雪容融”亚克力装饰品,没收涉案商品523个,处罚款1万元。
八、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美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1月1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徽美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活动展板海报形式,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第A000001号”奥林匹克标志。2022年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为推广经营的“关于奥运”培训课程,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使用斯玛特集团提供的涉案海报模板(1块),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发布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宣传海报。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推广经营的“关于奥运”培训课程暂无成功交易,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九、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女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5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黄山女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3D创意设计图片,开展网络经营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3D打印体验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女娲数字时代必备技能,488¥/年,VIP+线上直播课”并配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片的宣传活动动态,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已制作完成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3D打印模型各2个共4个,制作完成的模型尚未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十、黄山市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小雏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7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小雏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咨询台上摆放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图案的手链,两款手链上都标注“BEIJING2022”会标和徽记,且发现该公司老师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冰墩墩”“雪容融”字样及图片的宣传内容。同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购买“冰墩墩”图案手链68个、“雪容融”图案手链38个,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将“冰墩墩”“雪容融”手链作为朋友圈转发广告的赠品,已赠出手链2个。其无法提供相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证明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手链104个,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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