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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我区也发生多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事故。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岗位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设备超期未检等情况。为切实有效预防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发生,助力企业安全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重点对乡镇、城乡结合部的加工厂、转运站及物流仓储等特定区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隐患自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漏掉任何一个疑点。重点对本企业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取得修理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修理维护、是否推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智慧监管、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等。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抽查设备是否使用无证制造、改造、维修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取得修理许可资质、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以及安装智慧监管工作推进情况等方面,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盟市分院要主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检验,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使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对在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的逐台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特别是未取得修理资质或未与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合作的,立即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10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根据排查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无检验、无修理资质、未推行智慧监管措施的使用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6日至12月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各盟市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李轶

  电话:0471-6384436

  电子邮箱:nmgtzsb@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203/t20220321_2020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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