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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时间:2022-03-1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在2021年总局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川区海之源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9日)和多宝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分别购进自渝北区程氏海鲜经营部和重庆恒冠水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养殖环节为了防止水产品病变,过量添加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等兽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水产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索取了多宝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依法应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当事人查验、索取了泥鳅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但未查验并索取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0320元(壹万零三佰贰拾圆整)。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jdcj/spaq_1/jcjgxx/202203/t20220315_1050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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