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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3-1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工作,加强对锅炉化学清洗的监督管理,保障锅炉化学清洗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

  3.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区县质监局负责实施,审批和发证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

  4.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级别划分为A、B、C、D四级,清洗锅炉的范围分别如下:

  

  5. 锅炉化学清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具有锅炉或化学专业)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化学清洗经验;

  (四)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要求;

  (五)具有能够确保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申请换证的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未间断从事与原许可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且未发生过化学清洗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许可程序

  6.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7. 符合本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向所在区县质监局提出申请。网址:www.cqtsa.com.cn

  8. 区县质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9. 申请单位应当自受理批准之日起1年内,约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约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10.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11. 市质监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2.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13.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有效期4年。对申请换证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当地区县质监局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许可证由市质监局注销。

  14. 化学清洗单位出现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请市质监局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 化学清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锅炉化学清洗;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化学清洗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16. 化学清洗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化学清洗施工前,化学清洗施工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化学清洗,并及时报告锅炉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化学清洗;

  (四)对化学清洗的质量负责,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化学清洗的施工记录,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化学清洗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17. 锅炉化学清洗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8.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安全监察,发现锅炉化学清洗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五章 附则

  19.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渝质监发[2009]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基本条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zcwj/fzsxxzgfxwj/202104/t20210411_9134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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