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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2-03-19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2021年,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通过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和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护苗助老、校外培训等26个专项整治工作,持续保持互联网广告监管高压态势,加大互联网广告案件执法力度,全年共查处1191件互联网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58.30%,有效整治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市场。为了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1:泉州苗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发布祛痘膏产品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治疗皮肤病功效等内容虚假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因当事人在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已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被行政机关立案处罚2次,其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10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福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在福州(安居客)网站上发布三盛璞悦滨江楼盘的宣传视频中使用了“定鼎长乐第一豪宅”的语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案例3:福建省智慧一加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了“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研究所授予:战略合作单位”牌匾照片,并在其网站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及“欢迎教育专家黄某某老师莅临本校”等内容,且无法提供其与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研究所为战略合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规定,以及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12月,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150元。

  案例4:南靖将奇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销售的“麻将机筹码、家用塑料筹码、赌场筹码、棋牌室空白筹码”等商品,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将奇运动户外专营店”发布“麻将机筹码家用塑料筹码赌场筹码棋牌室空白筹码币散装游戏币10面值一盒80片”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12月,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500元。

  案例5:泉州精灵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店铺“精灵众创成人用品专营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10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对其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案例6:福州艾薇暨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和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中,虚构其经营的化妆品中含有干细胞成分,宣传干细胞具有抗衰、美容等方面的功效,在宣传册中虚构“100万级医疗无菌灌装净化生产车间”,在经营场所展示架上摆放的化妆品样品外包装盒上虚构“本产品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世界职业超模大赛(福建)官方指定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12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案例7:福建达邦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从原料到食物、从农场到餐桌,横跨保健到生活,为您提供最好最棒的产品!”“以最好最棒的态度,创造最大的价值”“专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落实由农场到餐桌的最高规格”“达邦蛋白?最好最棒的蛋白?而且不只是蛋白”“替代抗生素之最佳营养策略”“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当事人还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最好最棒的蛋白 而且不只是蛋白”“来自台湾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6月,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案例8:福建省三明市佳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其网店上,发布了含有“缩小鼻子,紧致鼻头”“花30000做手术,不如花500让鼻子自然挺拔,主要效果:挺鼻鼻翼,塑造鹰钩鼻挺高鼻梁,缩小鼻子,山根变高挺,轻松1滴高鼻梁,山根提高90%,鼻子缩小95%,鼻子变挺93%”及“轻松丰盈脸部,改善脸颊额头,太阳穴凹陷”“花30000做手术,不如花500让凹陷自然丰盈,重新活跃肌肤,肌肤吸收好,饱满填充。额头饱满90%,太阳穴丰盈95%,脸颊饱满93%”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8月,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7246.8元。

  案例9:福建瑞生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10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0元。

  案例10:福州台江艾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福州台江区艾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是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正规整形美容专科机构。集专业医疗美容、临床、科研、教学为一体的整美美容连锁集团”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11月,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0元。

  案例11:漳州绿尤蔬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惠农网上经营一家网店销售蔬菜种子,在没有相关佐证证明的情况下,自行在其网店的产品销售网页上发布“绿皮西葫芦种子 高档西葫芦品种,特高产耐寒,微耐热。目前市场上最畅销的品种”“上海青种子 极早生 口感最佳的快菜。可结球,可做小白菜 目前取代日本夏阳的最佳品种”等图文对所售的种子进行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5000元。

  案例12:永泰县城峰恒旺建材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使用手机软件将其经营的瓷砖品牌“大角鹿”商标添加到一条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视频中,并将编辑后的视频转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和9个微信聊天群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10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13:福州麦大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图文及“坚定走好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致敬建党百年#”“未来,麦大叔将不忘初心 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的美味”等内容,属于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203/t20220317_5861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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