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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以来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药保健、食品、美容化妆、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共查办各类广告违法案件2233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合肥新航道语言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含有“90%以上教师毕业于海外或是国内英专硕士”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中心毕业于海外或是国内英专硕士的教师占在职教师的21.7%,与广告宣称的90%以上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1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二、合肥恒美玉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悦美微整形App自设店铺中发布含有“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图片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的A型肉毒毒素是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万元。

三、安徽首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户外LED大屏发布的“古井贡酒”广告中较为直观、清晰地表现出一人举杯饮酒的动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法律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5万元。四、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亳州利辛文州路分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广告展示牌、宣传单页及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植物干细胞LAB 修复肌底充盈细嫩”等内容的广告,推销“La Suiss Derm”睿智肌系列化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La Suiss Derm”睿智肌系列化妆品原料不含有“植物干细胞”,而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中,无干细胞在抗衰、美容方面的研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 10月,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3万元。

  五、蚌埠乾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项目距离泰.万达商圈仅需要5分钟车程,约10分钟即可到达老城区”等内容的广告,推广“珍宝岛雍景院”项目;通过在经营场所摆放含有“为蚌埠这座运动之城,引进全国最先进的运动康复技术,造福运动爱好者们”等内容的广告牌,宣传其开发的商业街区以体育产业为主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六、凤台氢福生活超市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的灯箱广告牌、显示屏发布含有“医疗专家谈氢疗”以及体验者讲述吸氢对疾病治疗的效果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为氢氧发生器,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为制氢机,包装标识的名称为家用氢氧发生器,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七、安徽水安金城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党百年华诞”及中国共产党党徽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2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八、慕派实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电梯框架广告、淘屏新媒体广告、公交车身广告、宣传单页等媒介发布含有“IPFS分布式储存行业领军者、寻找合伙人、FIL必将成为炙手可热的数字黄金、购买正规渠道存储算力获取FIL收益、诚邀项目合伙人”“挖矿招募令、加入慕派矿业实现财富增值”等含有投资回报内容的广告,且广告中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9月,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4万元。九、芜湖市镜湖区方田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发布含有“2020届卢某、张某730分……2019届杨某794分(全市第一)”“帮助学生自我提升,保证学生学得会”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喜报:方田学员再创佳绩!”“丁某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录取(安徽省首位)”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在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且利用受益者名义做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08万元。十、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内广告牌上发布含有“官方发文重磅利好加持(附国家发改委〔2021〕174号文件截图)”“跟着政府规划走,买房升值不用愁”“2020年城东房价近16000元/㎡,观望之间,一年又白忙”等内容的广告,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含有升值承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2021年12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51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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