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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3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举报人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举报人提供了售楼部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向举报人发送的举报人人脸采集照片。
2021年4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肥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销中心内部有网络摄像头4部,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佳兆业人脸识别风控管理平台”(网址)的应用程序,其中存有大量人脸拍摄图片、与人脸相匹配的客户姓名、到访时间等信息。因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随即,执法人员又前往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其他证据。经查,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均为吴某某,两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其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8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全椒县吾悦美容美发会所进行检查,发现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明,全椒县某品理发店因停止经营将店内存有会员卡信息的收银电脑、小票机搬到吾悦美容美发会所店内,在接收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时,该美容美发会所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吾悦美容美发会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13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营业场所内存有纸质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电子文档,以及监控设备拆除痕迹。
2021年5月18日,该局对科勒建材经营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或征得授权同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根据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科勒公司据此精准统计客流,制定销售政策;二是为推销代理的科勒卫浴业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041条,内容包含业主房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五、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6月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待大厅电脑存放有8张图片共224条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6月8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集的这8张图片系该公司与某小区搞联谊活动时,其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现场用手机拍摄形式收集的交房住户名单,名单记录内容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正在拨打电话推介教育培训服务。同时,在该公司的一台电脑内发现3个电子文档,记录有姓名、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1087条,以及拨打上述手机号的通话内容摘要126条。经查,该公司从2021年2月份开始安排多名市场营销人员通过走访考生家长、设置宣传咨询台、在居民区上门走访等途径,以留信息赠礼品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推广其商业服务。随后,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客服人员以拨打手机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介其教育培训服务,发送商业性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8月2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和桌子上,有一份表格文件和一本笔记本,其中含有消费者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查明,该公司收集了小区购房者信息共540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业务员相互交换得到的,且在消费者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到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其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2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销售人员的工作台上放有包含消费者姓名、小区名称、楼栋号、楼栋面积和电话号码等购房者信息的19张来源不明的信息表,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以上19张信息表。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共收集当地12个小区的购房者信息1422条,信息内容包括购房者姓名、小区名称、门牌号、住房面积、电话号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11月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叶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事过程中,发现叶某某等人在销售药品时,涉嫌非法收集、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因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侵犯公民信息罪刑事追溯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叶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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