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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说理》推出3·15特别节目邀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为广大听众深入解读家用汽车新三包规定

时间:2022-03-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3月15日,内蒙古交通台《停车说理》推出3·15特别节目“维权在行动”,邀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质量发展局,通过电话连线方式,以案说法,为广大听众深入解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内容。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三包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以及针对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一是新增“7日免费退换车条款”的条件和要求,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针对消费者在维权中出现的痛点和堵点问题,参考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二是降低了消费者更换退货的条件,原来的规章规定,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才可以选择换车。修改后的规章将这个条件进一步降低,将修理的时间由35日缩短为30日,将修理的次数由5次缩短为4次。同时明确出现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也可以选择退车。三是明确了更换和退货的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同时,针对销售者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的规定。此外,新三包还在原法规的基础上增加、细化了退换车条款,比如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都能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四是下调消费者退换车需缴纳的使用补偿费。原三包规定消费者退换货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新三包第27条规定,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并强调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经测算,如果是一辆20万的汽车,按照使用一年行驶1万公里,以0.8%的使用补偿系数计算,消费者需要支付1.6万元的使用补偿费,那么降到0.5%以后仅需要支付1万元。五是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扣除相应折扣后的加装、装饰费;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等。比如出库费、代上牌费,还有各种名目的金融服务等。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保险费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七是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等。

  二、进一步扩大汽车三包调整范围。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二是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三是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免费退换车。四是将家用皮卡车纳入实施三包的产品范围,以保护家用皮卡车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五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质量问题纳入到了三包的退换车条款,以促进企业能够提高污染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

  三、结合实际变化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新三包规定,产品的三包责任是由销售者来依法承担的,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退、车等重大的决策都是由生产者来决定的,三包支出的相关费用最终也是由生产者来支付的。因此,新修改的规章就增加了对生产者义务的规定,明确要求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根据新三包第38条,对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执行,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会将相关的处罚结果记录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

  “新三包”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愿意和各方共同努力,切实落实法律责任,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更好提振广大汽车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百姓的美好生活。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203/t20220318_2019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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