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2-03-12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部署,为做好云南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为抽样调查,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增加季度重点调查。

  参加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已导入广告业统计系统,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需按时进行年报。其中:确定为重点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在2021年度统计调查填报工作完成后,按照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营业收入排序在前5%进行确定)既要进行年报,同时也要进行季报。

  二、统计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0〕27号)。

  三、填报方式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扫描电子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http://ggtj.gsxt.gov.cn填报相关信息。

  四、填报时间

  (一)2021年度统计调查。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于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二)2022年度统计调查。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填报(2023年1月1日至3月10日进行年报)。

  其中:确定为重点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在以下时间完成2022年度季报:

  2022年4月1日至30日,完成一季度季报;

  2022年7月1日至31日,完成二季度季报;

  2022年10月1日至31日,完成三季度季报。

  五、组织实施

  广告业统计调查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调查对象进行填报。

  六、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开展广告业统计是提高指导广告业工作的科学性、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

  (二)认真履责。统计调查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调查数据信息。

  (三)加强沟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咨询,确保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 (填报用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1 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pdf
附件【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填报用户)).pdf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30/2081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