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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22 年“3·15”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12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省消协: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改善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切实组织开展好 2022 年“3·15”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好“3·15”活动

  “3·15”期间,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3·15”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要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风险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央视“3·15”晚会期间,要落实好属地责任,认真研判舆情,回应群众呼声。各地要提高风险意识,对媒体反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研判、快速响应,及时稳妥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三要加强应急值守,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增强首报意识,涉及敏感事件、重大事件均要及时向当班领导和所在单位值班室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畅通 12315 热线电话,提高投诉举报处置效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 12315 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切实做好 12315 电话接听与线路维护检查、系统平台设备检修调试、统筹安排值班人员等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热线接听值守、工单分流转办、处置查核等职责,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事项,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依法高效处置消费者诉求,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做好对各地12315热线接听情况的抽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强 12315 投诉举报数据信息综合分析运用,研判消费投诉举报高发领域,针对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加大对与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产品缺陷调查,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加强民生计量和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执法,促进放心消费;加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安全底线。涉及疫情类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迅速果断处置,遇有重大和特殊的事件,要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并报省局。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消费维权共治格局

  各地要认真落实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费维权制度,充分发挥全国 12315 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ODR)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入驻全国 12315 平台,强化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强化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加速消费纠纷化解,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协同监管;坚持因地制宜,优化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消协组织消费维权职能优势,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引导。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各地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解读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召回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全国 12315 平台及热线,推广网站、APP 等多种平台登录方式,提高平台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认真总结回顾展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组织权威信息发布,通报消费侵权等典型案件情况等方式,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通过发布会、座谈研讨、在线访谈、专版专栏、普法咨询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作用,特别是要积极利用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内容要生动鲜活,有时效、有数字、有案例、有故事,充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为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各单位请于3月21日前向省局消费网监处报送如下相关材料: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报送“3·15”期间对各地12315热线接听抽查情况;省消协、各市、自治州局报送“3·15”期间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工作信息简报(包括宣传图片)(正式文件与电子版本各一份)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统计表》(见附件)。

  省局联系人:刘海菊;电子邮箱:1462182900@qq.com;电话:0851-85850034。

  附件: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统计表

  2022年3月4日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xwzx/tzgg/202203/t20220311_72939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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