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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以案为鉴,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案。经查,当事人在用的DN90燃气管道9km、DN63燃气管道3km现场未见安装、检验资料,经复查,仍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管道的安装、检验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DN90及DN63燃气管道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整改,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红豆薏米红枣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红豆薏米红枣粉共计生产200罐,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利润2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粉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土豆粉共生产500袋,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车行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经举报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厂家订购电动三轮车1台并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格5800元。由于该电动三轮车未经3C认证,消费者购买后不能上牌照。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没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5.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杨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沼蛙案。经查,杨某从通贤一养殖户处收购了两百多斤养殖青蛙,发现其中有部分黄皮青蛙,遂将其选出单独销售给资中县某水产店。黄皮青蛙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尾目、蛙科、沼蛙,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整体价值为100元/只。涉案黄皮青蛙共13斤,货值金额21700元,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沼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850元的行政处罚。
6.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半导体激光脱毛仪案。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半导体激光脱毛仪(型号:808CL-01)铭牌未见中文标示,操作使用手册第三页预期用途(主要用于各型皮肤多余毛发的安全脱除)属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目录》1.1.4用途描述的医疗器械,不能提供该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购进价格3200元。该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羊肉馆销售的羊肉经核称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案。《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价高于100元/kg的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允许负偏差为1g。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结算器具准确度符合要求。其销售的羊肉价格为170元/kg,其现场销售的两份羊肉,票据一显示的结算重量为500g,经核称其实际重量值仅为320g,负偏差为180g,超过规定180倍;票据二显示的结算重量为500g,经核称其实际重量值仅为340g,负偏差为160g,超过规定160倍。当事人销售的羊肉经核称后负偏差严重超过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蛋糕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枣子蛋糕案。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枣子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蛋糕共3kg,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某商贸部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子案。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件货值金额504元,违法所得504元。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鸡蛋案。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玉米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涉案玉米鸡蛋257.975kg,销售金额3424.85元,且未查验玉米鸡蛋的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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