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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函》(渝人办函〔2021〕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通知》中“同步检视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我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63件,包括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监管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对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开办企业、办理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的最新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违法增加市场主体义务,违法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与两个《条例》不相符的内容。
(二)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相互“打架”、重复规定、制度“空白”,以及与上位法不符等问题。
三、清理结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夜市摊区、占道经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意见》(渝工商发〔2012〕15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渝质监发〔2015〕114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质监发〔2016〕32号)、《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多部门关于加强冻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渝食安办〔2015〕12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104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等原因,予以废止。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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