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安排,依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食安委批准,2021年8月16日至9月5日,省食安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选派食品安全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初评工作组,主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议,长沙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借机中伤诬告。
受理电话:0731-85693376;传真: 0731-85693212;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处收, 邮编:410004;电子邮箱:hunanfood@163.com。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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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spaqx/ssawx/sawsfcjx/202109/t20210906_2053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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