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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六届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质量(杭州)大会重要贺信精神,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树立质量标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8号)有关规定,现就第六届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是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荣誉和奖励。每3年评选1次。

  (一)“质量奖”是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授奖组织不超过3个。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内设、派出等机构。

  (二)“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在推动质量发展工作方面有一定影响力,在全区同行业内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奖个人不超过10名。

  二、申报对象

  (一)申报组织范围。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内设、派出等机构(含一线班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申报个人范围。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必须是在全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线产业工人。

  三、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一)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2.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广及应用涵盖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方面的卓有成效的先进管理方法2年以上。

  3.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广泛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国家和省级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二)申报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线产业工人。

  3.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立足岗位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

  4.所在企业或组织3年内(2019-2021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组织评价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3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30000字。

  4.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提供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包括近5年内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年报、荣誉证书、诚信记录等,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组织公章。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必须作书面说明。

  (二)个人申报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申报表》。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DB 64/T 804-2016)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DB 64/T 804-2016)的具体要求,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10000字。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的实效、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作书面说明。

  以上申报材料中1-3项需合并装订成册,证实性材料单独成册,普通A4纸双面印刷、软封面装订、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行距1.5倍。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其中证实性材料一式两份)、电子光盘(含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的单位包括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组织或个人请于12月9日前向相应受理部门申报意向,12月2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相应受理部门,所提供的证实性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备核实。

  (二)审核推荐。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受理的申报材料,由各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进行审核推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是我区在质量领域的政府最高荣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培育本地区和主管领域质量标杆,加大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力度,动员更多优秀组织和个人参加申报评选。通过组织动员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评选活动,树立质量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把关。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涉及国家秘密,相关申报材料应填写准确、完整。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遴选推荐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质量管理最高水平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本届自治区质量奖评选。

  (三)按时报送。各审核推荐部门在宣传动员后,请于12月10日前报送有申报意向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各审核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2月24日前报送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本届自治区质量奖的政策文件、有关评价标准、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电子版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厅网站(http://scjg.nx.gov.cn/)下载。

  联 系 人:李艳梅 王 慧

  联系电话:0951-5672024  5672230(传真)

  邮 箱:scjgtzlfz@163.com

  

  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第六届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pdf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doc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申报表.doc

    附件5-GB_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pdf

    附件6-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pdf

  

  

  

  

  

   

               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wjfb/202112/t20211214_322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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