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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使用专项保护行动

时间:2022-03-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使用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决定于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使用保护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十一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一是在生产活动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是否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二是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的行为;四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五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中宁枸杞”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行为;六是被许可人违法转让、出让“中宁枸杞”许可证明、商标标识和商标包装的行为;七是使用与“中宁枸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店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八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中宁枸杞”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九是伪造、擅自制造“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十是故意为侵犯“中宁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十一是将与“中宁枸杞”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同时,此次专项行动还对地理标志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识,营造强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宣传氛围提出明确要求。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shce/202112/t20211222_324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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