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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扎实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拟定了《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传真:0971-6161717;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3581502@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邮编810000;
联系人:张贵文;联系电话:0971-6161715。
附件: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强化社会共治。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环节信息化水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度、获得感。稳步有序推进。坚持以点带面、试点先行、总结积累经验、分步复制推广,逐步实现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电梯安全治理的科学性、实效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电梯维保“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督促参与试点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科学确定“按需维保”周期。参与试点维保单位要按照提交的维护保养方案开展维保工作,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确定现场维保周期(其中实施“大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3.完善信息公示,强化监督检查。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开企业承诺、违法违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及试点退出等信息。试点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
4.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5.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鼓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和预防性维保。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协商。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2.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公益性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电梯检验收费严格按照青海省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3.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调整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4.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对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相关检验数据。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
5.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试点方式
(一)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
1.试点范围
2020年,在西宁市城北区启动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2021年,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试点成果。
2.试点基本条件
申请试点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需在我省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要结合电梯远程监测数据,根据维保说明书和设备运行状况,逐台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制定试点电梯“按需维保”方案及年度计划,并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申请试点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申请试点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经法定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试点工作程序
确定参与试点维保单位名单。拟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企业,需向属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提交《青海省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1);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应包括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量化指标,并应当比试点前的安全及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维护保养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含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等资料,经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核实后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确认。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州)级市场监管局予以确认并将试点单位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备案。
确定试点电梯清单。试点电梯维保单位经与使用单位协商同意后,向试点地区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提交《青海省参加“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电梯清单》(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试点电梯信息表(至少包括电梯设备代码、出厂信息、管理信息、使用情况、检验信息等);电梯投保责任保险的证明;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属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核对后确定本辖区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并将清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备案。
具体实施“按需维保”。列入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的电梯,由试点维保单位在试点期间按照提交的“按需维保”方案、计划开展维保试点。开展“按需维保”前,试点维保单位应当将维保工作标准及质量承诺张贴在试点电梯轿厢内,以便接受公众、社会监督。
4.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将退出试点。发现试点单位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再具备试点单位基本条件的;发现试点单位未按照提交的维护保养方案开展维护保养的;发现维保情况与实际不符合的;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发生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将退出试点。发现电梯不再具备试点电梯基本条件的;发现试点电梯的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故障水平,或者试点电梯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原因造成的。
试点退出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二)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试点
1.试点基本条件
使用单位自行对使用管理的电梯开展检测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使用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满足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规定。
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的电梯开展检测的需满足以下条件:需在我省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满足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规定。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在试点地区从事试点电梯的检测工作。
申请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使用单位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与本省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经法定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试点工作程序
确定检测机构名单。参加试点提供电梯检测服务的单位,应向属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资料:《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3);满足试点基本条件的见证材料,经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核实后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确认。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州)级市场监管局将试点单位名单报省局特种设备局,由省局确认公布。
确定试点电梯清单。电梯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电梯自愿向属地市(州)局提交《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或信息:试点电梯信息表(至少包括电梯设备代码、出厂信息、管理信息、使用情况、检验信息等)。属地市(州)局核对后确定本辖区实施“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并将清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备案。
试点实施。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总局《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检测报告;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报送检测单位(机构)名称、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数据信息;检测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需24小时内报告属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同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工作。
3.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将退出试点。发现不再符合试点基本条件或者试点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电梯超过检测有效期未及时开展检测并上传检测结果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的;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将退出试点。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发现试点电梯的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故障水平,或者试点电梯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的。
试点退出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验工作。
四、工作进度
(一)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试点时间为期3年。从2020年11月开始至2023年6月结束。第一年,制定出台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启动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第二年,跟踪试点进展,深化试点工作,推进“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第三年,总结试点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宣贯;试点地区市(州)局要接受试点单位申请,公示试点申请单位信息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局进行备案;试点维保单位要制定维护保养实施方案、计划、作业指导书和维保记录,并组织相关维保人员进行培训。
2.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试点维保单位要按照提交的维护保养方案、维护保养标准和自我声明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内容,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维保工作的监督,及时反馈试点电梯安全状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做好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不定期对试点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判分析,及时反馈,并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开展试点电梯数量的10%。
3.试点总结阶段(2023年6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工作总结于2023年6月1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先推进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在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前提下,确定试点地区,稳步推进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
1.试点准备阶段(2021年7月-9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宣贯;试点地区市(州)局要接受试点单位申请,公示试点申请单位信息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局进行备案;试点单位制定检测作业指导书和检测记录,组织相关检测人员培训。
2.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3年5月)。试点单位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市(州)局要加强对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判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要组织对试点电梯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
3.试点总结阶段(20223年6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工作总结于2023年6月1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维保、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强化信息互通,做好制度宣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宣传贯彻,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动员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省市场监管局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青海省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
2.青海省参加“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电梯清单
3.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
4.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
附件1:
青海省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
维保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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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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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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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许可证号 |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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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和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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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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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按需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 |||
市、州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年月日 |
附件2:
青海省参加“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电梯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 日期 | 是否购买 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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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是/否)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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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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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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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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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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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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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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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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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工作标准声明、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另行提供。3.此表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后,使用单位同意电梯参与试点的意见单独出具并加盖公章。
附件3:
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
使用/维保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电梯检测方式 | 使用、维保单位自行检测 | 电梯检验师 | 人 | |
电梯检验员 | 人 | |||
使用单位 委托检测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 机构名称 |
| |
证书编号 |
| |||
有效期 |
| |||
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名称 |
| ||
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
| |||
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 | (是/否)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 ||||
市、州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年月日 |
附件4:
青海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 日期 | 是否购买 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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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是/否)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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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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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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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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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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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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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3.维保单位申请试点,需由使用单位出具同意电梯参与试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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