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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监行告[2022]第1号
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2016〕97号)、《青海省工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商企监〔2016〕82号)的相关要求,下列企业连续两年度(2019、2020年度)未按规定依法公示企业年报信息,且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属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青海连鑫建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详见吊销企业名单)《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营业资格终止,营业执照作废,并立即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qinghai.gov.cn)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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