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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批次咖喱牦牛肉干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6号

时间:2022-03-10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流通、生产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

  针对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肉干一案,2021年1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原因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并立案查处,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下架召回该批次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经专家风险评估分析,主要是关键控制点等把控不严,造成产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通过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22年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22〕1号),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4元;2.处60000元罚款。

  (二)流通环节

  2021年12月21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和县亚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所销售的咖喱牦牛肉干是2021年9月24日从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袋(400克),每袋进价76元,共计760元,销售价每袋95元;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结案并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民市监行处字〔2022〕2号)。当事人民和县亚欧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咖喱牦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该超市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超市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不是故意,也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同时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20000 元。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37C80967-53F8-4007-A7D4-E7D15A9C5E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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